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23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323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間違章建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2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