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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00013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江幸垠戴見草簡慧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1、2項各定有明文。又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有關懲戒事務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219號予以受理在案,聲請人復對上開訴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主張其生活窘困、實無資力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低收入戶,無力繳納訴訟費用,業經其提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低收入戶領取救濟物品通知單(發放時間:98年2月12日)、領取(98年1、2月份)低收入戶扶助金之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甲○○;立帳郵局:高雄武廟郵局)影本為釋明,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9號案卷查明屬實。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官  江 幸 垠

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簡 慧 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玉 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00013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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