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7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救字第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間因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98年3月9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