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
- 上訴人
- 沐之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馨羚
- 輔佐人
- 余建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5月31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2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5月31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2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