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 代表人
- 黃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義雄間有關私運貨物進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本院第1 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義雄間有關私運貨物進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本院第1 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