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7號

私運貨物進口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吳文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代表人
黃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義雄間有關私運貨物進口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3 日本院第1 審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私運貨物進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