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停字第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號
- 抗告人
- 連恒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因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 號移轉管轄之裁定提出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停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間因請求停止執行事件,對民國104 年8 月13日本院104 年度停字第4 號移轉管轄之裁定提出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