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80號
- 上訴人
- 王堂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6月13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80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8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6月13日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180號)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