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信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交字第28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