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0號
- 原告
- 吳建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因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6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衛生局間因醫師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