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再審原告
- 陳唯恩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7日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第4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