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再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李昌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交再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交再字第2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