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交字第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80號
- 原告
- 大陸環保汽車貨運行
- 代表人
- 謝昆男
- 被告
-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謝昆男為原告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7 條第3 項、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86 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準用之。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 年2 月25日提起行政訴訟時,原告之代表人為王翔,嗣本院於110 年7 月23日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110 年7 月30日將判決正本送達予原告,原告不服提起上訴,有行政訴訟起訴狀、上開判決及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而原告之代表人已於110 年4 月30日變更為謝昆男,有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0 年9 月23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1034847600 號函可稽,堪認原告於本院判決送達前,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復因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原告之新任代表人謝昆男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