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101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陳俊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簡字第10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01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