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77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明強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三第一行關於「過失傷害」均更正為「業務過失傷害」,理由欄一最末二行關於「第284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更正為「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更正為「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及理由欄三第一行關於「業務過失傷害」誤載為「過失傷害」,理由欄一最末二行關於「第284 條第2 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誤載為「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理由欄二第一行關於「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誤載為「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上開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