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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32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廖建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3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鳳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4078、108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被訴過失傷害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陳鳳財於民國99年12月14日13時50分許,騎乘車牌OPJ —682 號機車,沿高雄市○○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前揭路與凱旋路有號誌交岔路口處,其行車方向為黃燈欲變換為紅燈之際,陳鳳財應注意、能注意其行車方向紅燈即將顯示,竟疏未注意,仍貿然闖越前進,致與由告訴人柯懿庭所騎乘,原暫停在凱旋路口朝西方向,見其行車方向轉換為綠燈而起步行駛之車牌ZCD —258 號機車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柯懿庭人車倒地後受有左腳第三、四蹠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於本案被告另被訴刑法第185 條之4 肇事逃逸罪嫌,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廖建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132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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