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秋霞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訴字第2356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416號),嗣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26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郭錦城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謝秋霞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謝秋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0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9 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9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18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2 月確定,上開4 罪嗣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4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與前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於99年4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99年5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猶未能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9年12月26日某時許,在高雄市○○路82號5 樓之1 男友住處,以針筒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