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9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49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朱德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2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朱德田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分別處有期徒刑參月、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㈠朱德田明知金融機構之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如將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將有作為財產犯罪工具之可能,且亦知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所取得之他人存款帳戶進行轉帳,目的即在取得詐欺款項並掩飾其等犯行,以逃避執法人員之查緝,竟仍容任所提供之帳戶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為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分別為抵免自己應付之利息,先於99年7月初某日,在高雄市○○路某處,將其向高雄銀行七賢分行申設取得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高雄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建仔」之成年男子使用。嗣隔數日,再經「阿建仔」要求,又另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向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申設取得之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北富邦銀行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於上揭地點交付「阿建仔」,容任「阿建仔」將上開2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使用。㈡詎該詐欺集團在取得朱德田上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
①99年7月18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先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mayflower_bear為出賣人,刊登拍賣PSP主機2007型5.00M33-3版+保護貼+8G,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賣方聯絡電話之不實訊息。適黃立傑上網瀏覽該訊息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標得該商品,並依得標信指示,並於99年7月19日14時29分57秒,匯款5,000元至朱德田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②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刊登拍賣飯店住宿卷之不實訊息。適許敬岳上網瀏覽該訊息而與出賣人聯繫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19日19時6分許,至臺中市○○○路、大原路口之便利商店,匯款2,000元至朱德田上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③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tedshingo2002為出賣人,刊登拍賣LV包包,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為賣方聯絡電話之不實訊息。適陳玫君上網瀏覽該訊息而與出賣人聯繫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 年7月19日14時20分許,匯款25,000元至朱德田前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④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刊登拍賣Apple iphone,並以0000000000為賣方聯絡電話之不實訊息。適邱佩貞上網瀏覽該訊息後,撥打上開電話聯繫議價後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19日19時35分許,匯款13,000元至朱德田前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⑤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刊登拍賣燕窩並標價每份2,200元之不實訊息。適黃虹瑛上網瀏覽該訊息後,經聯繫並議價以1萬元購買5份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16時11分許,在雲林縣斗南郵局匯款1萬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⑥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rainbow77916,姓名鄭妤媛為出賣人,刊登拍賣賀寶芙奶粉之不實訊息。適戴郁華於99年7月19日20時許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以4040元議價購買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7時8分許,匯款4,04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⑦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nancynien,刊登拍賣腳踏車並以0000000000為賣家聯絡電話之不實訊息。適曾喬禹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以1萬元得標,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12時27 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附近之便利商店內,匯款1萬元至朱德田前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內。
⑧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yu-811101,姓名:曾晴為出賣人,刊登拍賣貓食之不實訊息。適林睿妤於99年7月20日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以2900元議價購買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1日,匯款2,90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⑨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刊登拍賣物品編號0000000000健康食品1組(營養蛋白混和飲料、低熱量營養代餐飲品、細喜錠、素食草維錠、草本濃縮速溶茶飲、優質蛋白粉、高纖錠、濃縮蘆薈汁、當歸食物錠完美杯組)之不實訊息。適王柔方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後以10600元購買該商品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13時34分許,匯款10,60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⑩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djkkjjkk,刊登拍賣「Q版FC金証日版現貨海賊王航海王水之七島篇水之都篇大全24入+1隱藏」玩具公仔,並以0000000000為賣家聯絡電話之不實訊息。適周怡於99年7月20日13時41分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以3,300元得標後,依指示於99年7月21日12時9分許,在板橋港尾郵局匯款3,30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⑪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c540303,姓名:陳皇吟,刊登拍賣白蘭氏活顏馥莓飲之不實訊息。適謝雅夷於99年7月20日14時許,上網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以10,600元得標後,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日14時18分許,扣除手續費後,匯款10,589元(起訴書誤載為10,584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⑫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s062873,刊登拍賣樂高積木,並以0000000000為賣家聯絡電話之不實訊息。適游宏仁於99年7月20日,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以5,630元得標後,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16時46分許,至桃園大業郵局轉帳5,63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⑬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c540303,刊登商品編號C00000000,拍賣「白蘭氏活顏馥苺飲1瓶42元84瓶免運費」之不實訊息。適黃黎茵上網瀏覽該訊息後,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以9,576元購買白蘭氏活顏馥莓飲六瓶裝23盒、纖棗飲六瓶裝21盒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17時5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三段之彰化銀行,以ATM轉帳9,576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⑭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rainbow77916,姓名:鄭妤媛,刊登商品編號f00000000,拍賣「樂益活葡萄醣加軟骨素(山竹巴西莓萃取液)七加一罐」之不實訊息。適賴瑜芳於99年7月20日20時58分許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以7,000元得標,並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21時3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公司內以電腦ATM方式匯款7,00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⑮99年7月19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limit0706,刊登拍賣味丹Q10燕窩膠原超彈力活顏飲之不實訊息。適黃鈺琪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以8,000元購買3箱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0 日23時12分許,在台南市○○路上某便利商店內,匯款8,00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⑯99年7月21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c540303,姓名:陳皇吟,刊登拍賣白蘭氏雞精之不實訊息。適張家銘於99年7月21日10時許上網瀏覽該則訊息,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1 日13時40分許,匯款1,92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⑰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c540303,刊登拍賣白蘭氏活顏馥苺飲之不實訊息。適吳幸霙上網瀏覽該則訊息後陷於錯誤,以4,116元購買98瓶得標後,遂依指示於99年7月20日23時21分許,在臺南縣永康市○○路某便利商店內,匯款4,116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
⑱99年7月20日前之某日,該詐欺集團成員在YAHOO奇摩網站,以帳號:yalin00000000,姓名:岳雅玲,刊登拍賣隨身硬碟1T之不實訊息。適范文維上網瀏覽該則訊息後,陷於錯誤參與競標,以2,300元得標,並依指示於99年7月21日在其住處以電腦ATM方式匯款2,300元至朱德田前開高雄銀行帳戶內。嗣經黃立傑等18人發覺受騙,乃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
二、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證據資料,除原已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等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而得作為證據外,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而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均已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件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前揭法條意旨,自均得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㈠被告朱德田於本院審理後階段為有罪之陳述,核與其申設取得之台北富邦銀行及高雄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往來明細資料相合(見警卷頁67-85),詐騙集團以其上揭帳戶向如事實欄㈡①至⑱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犯行亦經各該被害人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警卷頁11-49),並分別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報案三聯單、匯款資料及網路拍賣資料在卷可稽(見警卷頁87-239),亦足見被告所申設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高雄銀行帳戶確已為詐欺集團用以詐騙被害人匯款。㈡至於被告於偵查中所提出本票二紙(見100偵1288號卷頁44-45) 及證人柯信孝到庭具結證述之情節(見本院卷頁20-21)均僅能證明被告確曾向錢莊業者借貸之事實,但就被告未能依約給付利息時所提供系爭二帳戶資料之原因與約定事由則不能據以認定,然以被告提出系爭二帳戶資料包含存摺、提款卡及印章,且陳稱「我是想說我裡面沒有錢,就沒有關係,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問:你剛才有說你利息付不出來才拿帳戶去的,之後還有無跟你要利息)沒有,我有跟他說我有錢就要討回來」等語(見本院卷頁31-32),顯見被告係以分別提供系爭二帳戶資料而換取免付當期利息之利益,且被告所提出之帳戶資料已達取得人可隨意使用之程度,又係在已屆清償期時所提出,顯見並非以擔保債務為目的而係以可換價之帳戶資料以抵償債務之意思,被告顯有容任他人使用系爭二帳戶資料之意思明確,其前辯稱有交代對方不得隨便亂用等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自應其於審判後階段所為有罪之陳述為可採。
二、綜合以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已堪認定。
參、論罪科刑:
一、論罪部分
㈠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②核被告分別將系爭台北富邦銀行、高雄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使詐欺集團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如事實欄㈡①至⑱所示被害人詐得財物之行為,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
㈡①核被告二次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均係對於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②被告分別二次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雖使詐欺集團成員各為如事實欄所列多次詐欺取財之犯行,各侵害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被告提供帳戶之幫助詐欺行為,各僅有一個,乃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各從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二次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之減輕事由:被告二次所為均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各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審酌被告明知目前國內詐騙行為猖獗,竟仍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用以為詐欺取財之犯行,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詐騙歪風,更造成被害人求償困難,惟念及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當時又迫於利息債務已屆期而遭催討而一時失慮,且於本院審理後階段承認其錯誤,前僅於76年間因賭博罪經判處罰金之犯罪(見本院卷頁15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能期許被告反省悔過,並參酌被害人遭詐騙匯入被告所交付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及高雄銀行帳戶之金額分別為55,000元、79,966元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肆、綜合以上,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伍、本案經檢察官吳協展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