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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4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佳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智易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銘志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銘志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銘志於民國101 年1 月5 日收受本院第一審判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1 年1 月16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任何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3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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