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4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基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47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基昌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鄭基昌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之侮辱公務員罪。茲審酌被告於員警依法執行職務時,口出穢語辱罵之,藐視公權力,所為至屬不該,兼衡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與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刑法第140 條第1 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24789號
被 告 鄭基昌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37巷2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基昌於民國100年7月15日凌晨某時許,因在莊雅惠所經營
,址設高雄市○○區○○街156號2樓之「千昉卡拉OK」酒醉
滋事,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警員詹
立昇、方顯堂、蘇長炫於同日凌晨2時42分許據報前往處理
時,竟心生不滿,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以臺語辱罵
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詹立昇「幹你娘」、「臭雞掰」等語(
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而當場侮辱。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基昌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千昉卡拉OK」老闆莊雅惠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
相符,並有職務報告、現場蒐證光碟、譯文及翻拍照片2張
等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檢 察 官 甘 若 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