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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蔣志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73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4815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3529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俊佑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事實欄一、第8 行至第10行「於100 年6 月1 日11時5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更正為「於100 年5 月31日下午4時許,在高雄市○○區○○路「湯姆熊」附近之與某友人合租之居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並就證據欄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俊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4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未能徹底戒絕吸毒惡行,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尚未害及他人,及其另有竊盜、詐欺等前科,有上開前案紀綠表在卷可考,素行不佳,暨其係高中畢業、家境勉持(見被告警詢筆錄被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毒偵字第4815號
    被  告  陳俊佑  男  2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56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佑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毒聲字第4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0年1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548
    號及99年度毒偵字第63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
    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
    二級毒品,不得施用,竟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100年6月1日11時55分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6月1日,因通緝案件
    ,為警緝獲,發覺其係毒品列管人口,乃經其同意,至警局
    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                據│待     證    事     實│
  ├──┼──────────┼───────────┤
  │ 1  │被告陳俊佑警詢時之供│尿液係被告親自排放、封│
  │    │述。                │緘之事實。            │
  ├──┼──────────┼───────────┤
  │ 2  │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被告採集之尿液經送驗後│
  │    │  雅分局偵辦麻藥煙毒│,確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
  │    │  案件嫌疑人尿液採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
  │    │  代碼對照表(尿液代│告確有於施用第二級毒品│
  │    │  碼:F100192)1份。│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    │⑵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                      │
  │    │  限公司100年6月21日│                      │
  │    │  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                      │
  │    │  報告1份。         │                      │
  ├──┼──────────┼───────────┤
  │ 3  │⑴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    │  錄表1份。         │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 │
  │    │⑵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件施用毒品犯行。      │
  │    │  錄表1份。         │                      │
  │    │⑶受觀察勒戒人毒品及│                      │
  │    │  前科紀錄簡列表1份 │                      │
  │    │  。                │                      │
  │    │⑷矯正簡表1份。     │                      │
  │    │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
  │    │  察署99年度毒偵緝字│                      │
  │    │  第548號及99年度毒 │                      │
  │    │  偵字第6381號不起訴│                      │
  │    │  處分書1份。       │                      │
  └──┴──────────┴───────────┘
二、核被告陳俊佑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郭  武  義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其  忠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6731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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