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6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正杰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林啟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啟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正杰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具保人林啟智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以下同)50萬元後,經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正杰因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2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2 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紙、拘提報告書2 紙、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