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雷新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雷新財犯如附表所示壹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雷新財犯如附表所示10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