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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川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怡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怡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怡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怡儒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且各該罪均係裁判確定前所犯,合於定執行刑之要件,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577 號判決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 之罪,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附表編號1 、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最高法院判決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川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備  註 │
│號│    │      │        │年度案號├─────┬────┼─────┬────┤        │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一│違反│有期徒│97年12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8年4 月│          │98年5 月│高雄地檢│
│  │毒品│刑10月│6日     │98年度毒│年度審訴字│14日    │  同左    │11日    │98年執字│
│  │危害│。    │        │偵字第25│第981 號  │        │          │        │第8205之│
│  │防制│      │        │4 號    │          │        │          │        │1號     │
│  │條例│      │        │        │          │        │          │        │        │
├─┼──┼───┼────┼────┼─────┼────┼─────┼────┼────┤
│二│違反│有期徒│98年2 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8年6 月│          │98年6 月│高雄地檢│
│  │毒品│刑10月│9日     │98年度毒│年度審訴字│9日     │  同左    │29日    │98年執字│
│  │危害│。    │        │偵字第19│第1736號  │        │          │        │第10628 │
│  │防制│      │        │54 號   │          │        │          │        │之1 號  │
│  │條例│      │        │        │          │        │          │        │        │
├─┼──┼───┼────┼────┼─────┼────┼─────┼────┼────┤
│三│竊盜│有期徒│97年11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8│98年8 月│          │98年9 月│高雄地檢│
│  │    │刑5 月│10日。  │98年度偵│年度審簡字│26日    │  同左    │28日    │98年執字│
│  │    │,如易│        │字第1296│第3528號  │        │          │        │第14701 │
│  │    │科罰金│        │9 號    │          │        │          │        │之1號。 │
│  │    │,以新│        │        │          │        │          │        │        │
│  │    │臺幣1 │        │        │          │        │          │        │        │
│  │    │千元折│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9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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