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7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佑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執聲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佑松因搶奪等伍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鍾佑松因搶奪等5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案號分別為:民國100 年度審訴字第707 號、100 年度簡字第1469、2153號各1 罪、100 年度易字第358 號2 罪),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