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天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4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簡天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簡天孟因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以99年度易字第1231號、99年度簡字第567 號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