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和進
- 選任辯護人
- 孫大昕律師
紀錦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和進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蕭和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犯嫌重大,且經本院民國86年8 月22日通緝後,於100 年5 月13日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日後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於100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再者,被告所述其弟生病等理由,經本院審酌後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之各款情形存在,被告應自100 年8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