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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昆南劉美香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和進
選任辯護人
孫大昕律師

      紀錦隆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和進自民國壹佰年捌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蕭和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等罪,犯嫌重大,且經本院民國86年8 月22日通緝後,於100 年5 月13日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日後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於100 年5 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亦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再者,被告所述其弟生病等理由,經本院審酌後並無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定之各款情形存在,被告應自100 年8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8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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