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何敏得
- 選任辯護人
- 江雍正律師
陳鈺歆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5日100年度訴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敏得於民國 101年1月4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