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筱菁
- 選任辯護人
- 曾永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筱菁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筱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3次,均犯嫌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10 月27日執行羈押。
二、查本案業於100 年12月29日判決終結,尚未確定,本院就被告涉犯2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 年1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