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4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之母 吳桂英
- 被告
- 黃嘉文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黃嘉文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吳桂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4號
具 保 人
即被告之母 吳桂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吳桂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一、被告黃嘉文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之母吳桂英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