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1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李璧君曾鈴媖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8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153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嘉宏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之,猶與黃宗明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黃宗明部分,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1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於民國98年10月初某日,由被告接聽劉安忠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撥打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電話,議定交易條件後,由被告向劉安忠收受新台幣(下同)500 元價金後,指示劉安忠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給黃宗明,再由黃宗明在高雄市○○區○○路132 號住處前,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交付給劉安忠,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且該部分犯罪與被告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因而追加提起公訴等語。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 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需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 條第2 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此有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非字第107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檢察官係以被告陳嘉宏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與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係屬相牽連之案件,因而追加起訴,並於民國100 年6 月17日繫屬本院,此有檢附上開追加起訴書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其上所蓋之本院刑事科收分案章戳附卷可稽。惟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100 年4 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100 年5 月3 日判決,有該案審判筆錄節本、刑事判決各1 份附卷可按。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之時點,既係於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42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宣示判決之後,自與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項「『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之規定不符,應認本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依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82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