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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7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林永村李爭春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繼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繼宗對本院民國100 年10月20日100年度訴字第797 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不服原審判決,理由後補,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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