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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陳志銘林幸頎陳松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信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依序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事項,對照判決全文意旨,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林幸頎

法 官 陳松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更正前          │          更正後          │
├─┼────────────┼─────────────┤
│⒈│理由欄:貳、、第一行「│    「…原審審理時…」    │
│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                          │
├─┼────────────┼─────────────┤
│⒉│理由欄:貳、、第十行「│      「…警詢時…」      │
│  │…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                          │
├─┼────────────┼─────────────┤
│⒊│理由欄(各段序號)「」│(依序更正為)「」、「│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