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簡上字第22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信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內容,依序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事項,對照判決全文意旨,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依前開說明,應分別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更正前 │ 更正後 │ ├─┼────────────┼─────────────┤ │⒈│理由欄:貳、、第一行「│ 「…原審審理時…」 │ │ │…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 │ ├─┼────────────┼─────────────┤ │⒉│理由欄:貳、、第十行「│ 「…警詢時…」 │ │ │…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 │ ├─┼────────────┼─────────────┤ │⒊│理由欄(各段序號)「」│(依序更正為)「」、「│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