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易字第2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程劉台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1429 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3108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程劉台華於民國99年6 月5 日10時許,在不特定住戶均得自由進出,且設於高雄市○○區○○路601 巷36號之翠華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內,先向告訴人于瑞華詢問:「清潔人員已更換為何人」等語,因未獲得告訴人之回應,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罵「你連狗都不如」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程劉台華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而該罪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于瑞華於本院審理中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