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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廖建瑜林裕凱張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振龍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廖振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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