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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3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琁王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335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福亮
選任辯護人
林瑑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788號),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宗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孫福亮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拾玖包(均含包裝袋,合計驗餘淨重貳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孫福亮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34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3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確定,於民國89年1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而於95年7 月7 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已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孫福亮不思悔改,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未經許可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0年3月16日中午,在高雄市○○區○○路壽天宮前中山公園,以新臺幣1萬5000元之代價,向綽號「宏仔」之不詳成年男子購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9包(含包裝袋,合計驗餘淨重2.49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00年3月16日下午1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66號前,因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為警攔查,並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9包(含包裝袋,合計驗餘淨重2.49公克),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 琁

  書記官 陳靜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352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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