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審附民字第283號
- 原告
- 辛陳英
- 被告
- 邱老吉
楊春蘭
上列被告因100 年度審易字第2176號妨害名譽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起訴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邱老吉、楊春蘭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老吉、楊春蘭被訴妨害名譽等一案,業經本院於100 年12月30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2176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