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緝字第11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明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4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明宏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薛明宏自民國88年起,受僱於明宏藥品有限公司(下稱明宏公司)擔任業務員,工作內容負責業務銷售及收取公款,為從事業務之人;詎薛明宏明知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受之款項款僅係其為明宏公司代為保管,為業務所持有之財物,須如數繳回明宏公司,而不得擅自予以處分或挪用,竟因需款孔急,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3 月5 日起至同年4 月15日止,利用向附表所示客戶代收貨款之機會,接續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附表所示之貨款予以侵吞入己,而未繳回明宏公司,所侵占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58萬5841元;嗣經明宏公司發覺有異而清查帳目,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明宏公司廠長薛俊煌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亦著有明文。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縱屬傳聞證據部分,然均經公訴人、被告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同意做為證據,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亦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上開規定,應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薛明宏對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其於本院審理時自白陳稱:伊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侵占向附表所示廠商所收取之如附表所示之貨款等語(100 年度易緝字第112號< 下稱本院二卷> 第16頁),核與證人即協明商號負責人吳宗仁、豐吉商行負責人江義於偵訊證稱:附表所示之貨款均已支付予明宏公司業務即薛明宏等語(99年度偵字第4379號< 下稱偵卷> 第157 頁至第158 頁),及明宏公司負責人黃庭堅於偵訊證稱:附表所示貨款均由被告薛明宏所侵占等語(偵卷第112 至第113 頁),核屬相符;復有附表所示廠商出具之切結書、協議書影本、確認證明書、明宏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宏公司出貨傳票影本、被告薛明宏簽立之本票影本、被告侵占款項明細表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3 至第51頁、65頁、67頁、74頁至第106 頁、119 頁至第153 頁、第173 頁至第174 頁,卷目詳如附表證據欄所示),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三、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本件被告薛明宏為明宏公司業務員,並為該公司之客戶提供收受貨款、款項轉交等業務,足見被告代收附表所示廠商所交付之貨款應為其業務範疇無疑,是核被告就附表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另被告前後之各業務侵占舉動,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時間相近、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應予包括之評價;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經濟短缺,即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非但有虧職守,並損及他人權益,所為實不足取,且事後雖曾於97年6 月6 日與明宏公司達成還款合意,然迄未如期給付,惟念其犯後尚能於本院審理時坦承所有犯行,認有悔悟之意,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刑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寶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慧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 客戶名稱 │ 侵占(即收款)時間 │ 侵占金額 │ 證據 │ ├──┼───────┼─────────┼─────────┼─────────┤ │1 │永明發 │97年3月5日 │10,19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1)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9 │ │ │ │ │ │) │ ├──┼───────┼─────────┼─────────┼─────────┤ │2 │順發號(善化) │97年3月11日 │4,127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2紙(偵卷P91) │ │ │ │97年4月1日 │3,898元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6 │ │ │ │ │ │) │ │ │ │ │ │共2筆 │ │ │ │ │ │金額:8,025元 │ ├──┼───────┼─────────┼─────────┼─────────┤ │3 │展輝 │97年3月12日 │18,34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76)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3 │ │ │ │ │ │) │ ├──┼───────┼─────────┼─────────┼─────────┤ │4 │全春 │97年3月17日 │3,05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2)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8 │ │ │ │ │ │) │ ├──┼───────┼─────────┼─────────┼─────────┤ │5 │杰瑋商店 │97年3月19日 │4,83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2)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7 │ │ │ │ │ │) │ ├──┼───────┼─────────┼─────────┼─────────┤ │6 │育軒超商 │97年3月19日 │1,36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6紙(偵卷P77-79) │ │ │ │97年3月20日 │1,150元 │ │ │ │ ├─────────┼─────────┤ │ │ │ │97年3月22日 │3,945元 │ │ │ │ ├─────────┼─────────┤ │ │ │ │97年3月29日 │2,835元 │ │ │ │ ├─────────┼─────────┤ │ │ │ │97年4月5日 │1,215元 │共6筆 │ │ │ ├─────────┼─────────┤金額:11,865元 │ │ │ │97年4 月11日 │1,360元 │ │ ├──┼───────┼─────────┼─────────┼─────────┤ │7 │世揚商號 │97年3月20日 │4,64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4)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2 │ │ │ │ │ │) │ ├──┼───────┼─────────┼─────────┼─────────┤ │8 │宏品商店 │97年3月21日 │9,11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6) │ ├──┼───────┼─────────┼─────────┼─────────┤ │9 │文生商店 (西港│97年3月21日 │37,23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8)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0 │ │ │ │ │ │) │ ├──┼───────┼─────────┼─────────┼─────────┤ │10 │信華商店 │97年3月24日 │6,29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8)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52 │ │ │ │ │ │) │ ├──┼───────┼─────────┼─────────┼─────────┤ │11 │杏昌購物 │97年3月24日 │7,31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5) │ ├──┼───────┼─────────┼─────────┼─────────┤ │12 │河元號 │97年3 月27日 │8,2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0)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5 │ │ │ │ │ │) │ ├──┼───────┼─────────┼─────────┼─────────┤ │13 │巨蛋西港店 │97年3月28日 │3,658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5) │ │ │ │ │ │廠商已結束營業 │ ├──┼───────┼─────────┼─────────┼─────────┤ │14 │佳佳商店(西港)│97年3月28日 │8,7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5) │ ├──┼───────┼─────────┼─────────┼─────────┤ │15 │杰興商店 │97年3月28日 │9,00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3)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4 │ │ │ │ │ │) │ ├──┼───────┼─────────┼─────────┼─────────┤ │16 │尚俗商行 │97年3 月29日 │8,858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0)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6 │ │ │ │ │ │) │ ├──┼───────┼─────────┼─────────┼─────────┤ │17 │中國城便利 │97年3 月29日 │15,401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1) │ │ │ │ │ │廠商已結束營業 │ ├──┼───────┼─────────┼─────────┼─────────┤ │18 │慶華便利商店 │97年4月1日 │7,05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3)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0 │ │ │ │ │ │) │ ├──┼───────┼─────────┼─────────┼─────────┤ │19 │宏恩商店 │97年4月1日 │8,7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2)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1 │ │ │ │ │ │) │ ├──┼───────┼─────────┼─────────┼─────────┤ │20 │南華號商店 │97年4月1日 │5,43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2紙(偵卷P90) │ │ │ │97年4月8日 │1,980元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7 │ │ │ │ │ │) │ │ │ │ │ │共2筆 │ │ │ │ │ │金額:7,415元 │ ├──┼───────┼─────────┼─────────┼─────────┤ │21 │正家商店 │97年4月2日 │1,6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2紙(偵卷P97) │ │ │ │97年4月10日 │1,600元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53 │ │ │ │ │ │) │ │ │ │ │ │共2筆 │ │ │ │ │ │金額:3,200元 │ ├──┼───────┼─────────┼─────────┼─────────┤ │22 │北門超市 │97年4月2日 │2,14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2紙(偵卷P82) │ │ │ │97年4月14日 │3,120元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2 │ │ │ │ │ │) │ │ │ │ │ │共2筆 │ │ │ │ │ │金額:5,260元 │ ├──┼───────┼─────────┼─────────┼─────────┤ │23 │世杰商店 │97年4月2日 │6,628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1)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50 │ │ │ │ │ │) │ ├──┼───────┼─────────┼─────────┼─────────┤ │24 │芳昌商店 │97年4月3日 │1,85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1紙(偵卷P105) │ │ │ │97年4月10日 │4,360元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3 │ │ │ │ │ │) │ │ │ │ │ │共2筆 │ │ │ │ │ │金額:6,215元 │ ├──┼───────┼─────────┼─────────┼─────────┤ │25 │福美香商行 │97年4月3日 │6,42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6)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5 │ │ │ │ │ │) │ ├──┼───────┼─────────┼─────────┼─────────┤ │26 │詠郁超商 │97年4月3日 │7,73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9)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2 │ │ │ │ │ │) │ ├──┼───────┼─────────┼─────────┼─────────┤ │27 │和興飲料 │97年4月3日 │10,86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2紙(偵卷P84) │ │ │ │97年4月11日 │20,110元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3 │ │ │ │ │ │) │ │ │ │ │ │共2筆 │ │ │ │ │ │金額:30,970元 │ ├──┼───────┼─────────┼─────────┼─────────┤ │28 │順興商店(安定)│97年4月3日 │15,1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4)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4 │ │ │ │ │ │) │ ├──┼───────┼─────────┼─────────┼─────────┤ │29 │金順商號 │97年4月5日 │4,96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9)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1 │ │ │ │ │ │) │ ├──┼───────┼─────────┼─────────┼─────────┤ │30 │協明商號 │97年4月5日 │14,3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6) │ ├──┼───────┼─────────┼─────────┼─────────┤ │31 │冠統商號 │97年4月7日 │3,37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6)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74 │ │ │ │ │ │) │ ├──┼───────┼─────────┼─────────┼─────────┤ │32 │李太太(安南) │97年4月7日 │6,22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6) │ ├──┼───────┼─────────┼─────────┼─────────┤ │33 │俊男商店 │97年4月7日 │23,02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8)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9 │ │ │ │ │ │) │ ├──┼───────┼─────────┼─────────┼─────────┤ │34 │豐吉商行 │97年4月7日 │42,9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8) │ ├──┼───────┼─────────┼─────────┼─────────┤ │35 │泰國商行便利店│97年4月8日 │11,422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2紙(偵卷P94) │ │ │ │97年4月10日 │9,840元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28 │ │ │ │ │ │) │ │ │ │ │ │共2筆 │ │ │ │ │ │金額:21,262元 │ ├──┼───────┼─────────┼─────────┼─────────┤ │36 │締一商號 │97年4月8日 │8,18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原吉信) │ │ │1紙(偵卷P89)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1 │ │ │ │ │ │) │ ├──┼───────┼─────────┼─────────┼─────────┤ │37 │青芳商店 │97年4月8日 │4,99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3)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9 │ │ │ │ │ │) │ ├──┼───────┼─────────┼─────────┼─────────┤ │38 │老爺檳榔(中華)│97年4月8日 │5,14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3)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5 │ │ │ │ │ │) │ ├──┼───────┼─────────┼─────────┼─────────┤ │39 │達江商店 │97年4月8日 │12,11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2) │ ├──┼───────┼─────────┼─────────┼─────────┤ │40 │楊先生(善化) │97年4月8日 │33,75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9)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0 │ │ │ │ │ │) │ ├──┼───────┼─────────┼─────────┼─────────┤ │41 │順益成 │97年4月9日 │6,22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0)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46 │ │ │ │ │ │) │ ├──┼───────┼─────────┼─────────┼─────────┤ │42 │城金號商店 │97年4月9日 │11,92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3)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74 │ │ │ │ │ │) │ ├──┼───────┼─────────┼─────────┼─────────┤ │43 │大眾商號(南市)│97年4月9日 │53,45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0)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51 │ │ │ │ │ │) │ ├──┼───────┼─────────┼─────────┼─────────┤ │44 │裕興 │97年4月10日 │11,984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106) │ ├──┼───────┼─────────┼─────────┼─────────┤ │45 │溪仔墘商店 │97年4月11日 │8,20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1)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4 │ │ │ │ │ │) │ ├──┼───────┼─────────┼─────────┼─────────┤ │46 │吉南商店 │97年4月11日 │3,18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7) │ │ │ │ │12,140元 │共2筆 │ │ │ │ │ │金額:15,320元 │ ├──┼───────┼─────────┼─────────┼─────────┤ │47 │欣美商店 │97年4 月15日 │6,305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83)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7 │ │ │ │ │ │) │ ├──┼───────┼─────────┼─────────┼─────────┤ │48 │立農行 │時間不詳 │12,430元 │①明宏公司出貨傳票│ │ │ │ │ │1紙(偵卷P95) │ │ │ │ │ │②廠商簽署之確認證│ │ │ │ │ │明書1紙(偵卷P138 │ │ │ │ │ │) │ ├──┴───────┼─────────┴─────────┴─────────┤ │總金額 │585,48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