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陳芸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永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4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永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永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附表編號1、2 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1659號、99年度簡字第47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2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            │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99年1 月18日20時│99年5 月7 日    │                │
│日        期│許採尿時回溯96小│                │                │
│            │時內某時        │                │                │
├──────┼────────┼────────┼────────┤
│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99年度毒│高雄地檢99年度毒│                │
│案號        │偵字第1283號    │偵字第3644號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6│99年度簡字第475 │                │
│最  後│    │59號            │號              │                │
│事實審├──┼────────┼────────┼────────┤
│      │判決│99.04.16        │99.08.13        │                │
│      │日期│                │                │                │
├───┼──┼────────┼────────┼────────┤
│      │法院│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                │
│      ├──┼────────┼────────┼────────┤
│      │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16│99年度簡字第475 │                │
│確  定│    │59號            │號              │                │
│判  決├──┼────────┼────────┼────────┤
│      │判決│99.05.20        │99.09.06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            │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                │
│備        註│緝字第1793號    │字第13079 號    │                │
│            │(已執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