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0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金文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執聲字第3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金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金文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6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