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明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明展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明展因犯竊盜等2 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2 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編號1 :99年度易字第1690號,編號2 :99年度簡字第2114號),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