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盧建男
(即受刑人)
具 保 人 邱聖權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聖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建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邱聖權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以下同)5 仟元後,經檢察官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盧建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紙、拘提報告書1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