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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林揚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登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22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登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受刑人洪登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7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揚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何明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5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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