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文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2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品因犯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文品因犯竊盜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依確定先後依序為:本院民國99年度審易字第5306號、100 年度簡字第1233號)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