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3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執聲字第3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榮因所犯如附表所列5 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最後事實審案號: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6748號、98年度審簡字第5256號、99年度交簡上字第95號、99年度審交簡字第3446號、99年度易字第812 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建榮因犯如附表所示之5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已執行部分乃將來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