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信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信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王信智因詐欺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及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