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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蔡書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人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人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4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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