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4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4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人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3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人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人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