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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4號

撤銷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5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侯連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危害安全案件,撤銷保護管束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侯連聖之保護管束宣告,應予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侯連聖前因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下稱前案),經本院以民國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判決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嗣前述禁戒處分經依法改以保護管束代之,詎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對於前案之被害人再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3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為此聲請撤銷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受保護管束人如有前述情形,情節重大者,

條之2第3款、第74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受處分人前因對母親即被害人楊阿甘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即前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審理後,認受處分人係因酗酒而犯罪,且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乃除諭知徒刑外,併判處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壹年,惟受處分人斯時經醫師評估結果,認並無執行執行禁戒之必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因而依刑法第92條之規定,聲請就前述禁戒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本院99年度審聲字第861 號裁定誤就該項聲請為「侯連聖之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所餘禁戒期間,改以保護管束代之」之諭知,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抗字第96號裁定宣告「原裁定撤銷。侯連聖之禁戒處分,改以保護管束代之。」而告確定,檢察官也因而自99年11月16日起,對受處分人執行前述保護管束,原定之執畢日期為100 年11月15日各情,有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9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且經本院審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字第1175號卷所附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抗字第96號裁定確認無訛,自堪認定。

㈡資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257 卷全卷(含歷審卷及偵查卷)審閱結果,認受處分人於99年11月25日16時30分許至17時,在高雄市○○區○○街324 巷3 號2 樓住處,酒後再對前案被害人楊阿甘及父親侯隆盛(侯隆盛尚非經前案認明之被害人)恫稱「要放火燒房子」,並同時企圖闖入廚房開啟瓦斯,且作勢欲出手毆打上前勸阻之楊阿甘,侯隆盛見狀出面制止反遭受處分人以拳頭打中左臉頰,致侯隆盛為此受有左臉頰腫脹4X3 公分之傷害各情,業經證人侯隆盛迭於99年11月25日警詢、99 年12 月7 日偵查、100 年1 月5 日審理中,及證人楊阿甘於99年12月7 日偵查、100 年1 月5 日審理中證述綦詳,並有高雄市立民生醫院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可稽,且被告於100 年1 月5 日審理中,亦知坦認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不諱,則受處分人於前案保護管束期間之99年11月25日,確曾對前案被害人楊阿甘恫以「要放火燒房子」及為作勢毆打等尋釁舉措,再經核該等尋釁舉措,可觀而言勢將造成前案被害人嚴重之心理不安及恐懼,情節重大自屬甚明。至受處分人另辯稱係因與配偶感情生變,遭受重大挫折,因而企圖自殺云云,係屬動機問題,無足稍解其對前案被害人各該嚴重尋釁舉措之危害,併予指明。

三、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於前案保護管束(代禁戒處分)執行期間中,確曾於99年11月25日,對前案被害人楊阿甘恫以「要放火燒房子」及為作勢毆打等嚴重尋釁舉措,違反保護管束期間內本應遵守之「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釁」誡命規範,情節重大,從而檢察官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3 款、第74條之3 等規定,聲請撤銷受處分人前案之保護管束宣告,核屬有據,自應允以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3 款、第74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淑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24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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