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姚明德
- 即被告
- 羅貴春
- 即被告
- 李武雄
- 即被告
- 金子安
- 即被告
- 陳威智
- 即被告
- 陳傑
- 即被告
- 金子光
- 上7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詹順貴律師
翁國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標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均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定之文字有上述情形者,亦應依照上開法理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將標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誤繕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