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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黃蕙芳楊智守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姚明德
即被告
羅貴春
即被告
李武雄
即被告
金子安
即被告
陳威智
即被告
陳傑
即被告
金子光
上7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詹順貴律師

      翁國彥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標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均更正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裁定之文字有上述情形者,亦應依照上開法理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將標題「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誤繕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楊智守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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