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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黃三友莊珮吟陳億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26號

上訴人即

被告
何敏得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陳鈺歆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 月15日100年度訴字第1126號刑事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何敏得於民國 101年1月4日,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

三、依刑法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26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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