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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林永村李爭春饒志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19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筱菁
選任辯護人
曾永霖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筱菁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蔡筱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23次,均犯嫌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0 年10 月27日執行羈押。

二、查本案業於100 年12月29日判決終結,尚未確定,本院就被告涉犯2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或得以確保程序之進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1 年1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李爭春

法 官 饒志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茵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98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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